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简称“大湾区国学联盟”)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有关各类文化组织都要担负起守护、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职责;积极响应落实中共二十大提出的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推进对外文化传播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由广东华文国学研究院联合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横琴)粤港澳合作平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珠海市富祥科技有限公司,易古文化广州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发起成立的隶属于广东华文国学研究院的国学文化研究、培训、传承、研学类的非法人学术团体。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以“传承国学经典,培养国学人才,服务国家社会”为宗旨,围绕国学文化建设开展政策分析、课题研究、社团评估、社会服务等工作,服务各级政府决策,推动中华人文交流,为地区繁荣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三条 搭建国学交流学习平台。为国内外涉国学教育研究和培训机构搭建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的交流合作平台,优化合作方式,提高国学教育研究和培训水平。
第四条 培训传承国学国艺经典。聚合国学智库资源,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学标准体系建设与传承发展工程》,向政府与社会各阶层开展国学经典解读、论坛和培训工作,并与国家培训机构、社会大学合作发放国学教育相关资质证书。为国学建设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提供教材和师资支持。利用华文国学智库专家教授的国学研究专著和成果,结合现代科技手段与营销模式为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提供喜闻乐见的培训教材教具,以及师资力量支持。
第六条 提供基地研学推介与国学书籍出版销售服务。以粤港澳大湾区教育机构联盟促进培训机构、基地、学校的合作沟通,增强互信,以实地研学活动带动人文交流。为国学专家作者提供境内外出版发行推介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
2.理事会负责对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联盟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处。会长/副会长可以发起全体会员大会,联盟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负责指导和督办理事会决定的重大工作任务。理事由理事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的各项具体任务。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广东华文国学研究院委派,负责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的日常工作。
3.专家委员会由广东华文国学研究院智库专家担任,负责对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的研究方向、课题和项目评估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评审。
4.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秘书处设立在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学中心办公室。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运行机制
1.联盟理事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晤。就有关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供理事单位参考执行。
2.理事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总结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工作,讨论未来工作安排,决定重大事项等。
3.工作协调会议:联盟理事长召集相关理事不定期召开,就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重大工作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第九条 联盟成员资格
1.联盟成员为独立法人单位,须致力于为国学发展建设提供教育、培训,为地区发展贡献力量,并拥有一定专业研究和创作的组织。
2.在国学教育研究或国德践行方面有较大影响,愿意接受本章程并积极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填写联盟成员登记表。
2.经联盟理事长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如不参加联盟的一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主动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
2.联盟成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国家法律,由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予以除名,取消该单位联盟成员资格。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联盟成员有权推荐1名理事候选人,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理事。
2.有权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推荐专家,邀请专家担任本单位的顾问、课题组成员、会员。
3.有权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符合本章程的所有权利。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理事会合法权益。
2.协助完成理事会工作,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专家材料。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缴费费用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费10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费3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费1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费5000元;
5.成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联盟理事长会议审议并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粤港澳大湾区国学教育机构联盟理事会
广东华文国学研究院
2024.12.8
联系人:朱秘书长(微信zhuwe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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